附:
遂宁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管理考评办法
为促进全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工作规范化、系统化、科学化,保证我市关爱留守学生工作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办法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,每个志愿者均须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和考评。
第一章 管理工作
第二条 遂宁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招募工作由团市委、市妇联、市关工委、市教育局牵头,各相关基层组织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1) 品德端正,有奉献精神;
(2) 具有帮助他人的能力;
(3) 自愿履行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义务,并接受管理和考评。
第四条 成为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的程序:
(1) 填写《遂宁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登记表》;
(2) 经有关机构审核批准;
(3) 由有关机构登记造册,并发给相关凭证。
第五条 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。即:
(一)权利
(1) 参加留守学生关爱的相关活动;
(2) 根据有关决议,依法独立开展活动;
(3) 对关爱留守学生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进行监督;
(4) 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志愿者;
(二)义务
(1)每名志愿者至少应当结对一名留守学生,并签定结对卡;
(2)志愿者每季度应当与结对学生见面至少两次,每年应当与结对学生共同生活至少五天;
(3)志愿者每季度应当与结对学生监护人见面或通电话至少两次,与其保持密切联系,督促并指导其加强对留守学生的教育;
(4)志愿者每季度应当与结对学生的老师见面至少两次,协助结对学生所在学校建好成长记录档案,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、思想、学习和健康教育情况,准确把握留守学生的成长脉搏;
(5)志愿者应当与留守学生家长建立联系。每个月通过书信、电话等途径与家长联系至少一次,让家长及时掌握孩子情况;
(6)有条件的志愿者可以通过电话、写信等途径,帮助结对学生与父母进行交流,使结对学生与父母能心灵相通;
(7)志愿者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,向结对及其他留守学生普及法律知识,宣传网络文明,传播自护技能;
(8)维护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。
第六条 全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由各区县(含三园区)团委分别统一编号、统一登记(市级各部门分别由市直属团委和市直机关团工委负责编号和登记,市直属学校由各学校团委负责编号和登记)。全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的管理评估工作由团市委牵头,市妇联、市关工委、市教育局等单位共同参与,齐抓共管。团市委组织宣传部负责管理评估的日常工作,督促检查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工作情况,负责评估标准及奖惩方案的草拟与实施,承担资料的收集和整理,评估工作报告和情况通报的起草等工作。
第二章 评估工作
第七条 指标制定。由团市委、市妇联、市关工委、市教育局根据上级相关精神和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评估指标。其中,对市级各部门(含市直属学校)和区县(含三园区)的评估结果将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。
第八条 评估分值。总基本分值100分,其中(一)年终评估工作,基础分值80分。(二)团市委日常掌握情况,基础分值20分。
第九条 具体指标。
(一) 市级各部门(含市直属学校)
1) 建立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管理机构,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;(10分)
2) 对关爱留守学生有工作计划、分段安排和工作总结;(10分)
3) 积极发展志愿者,实际结对志愿者人数占本部门实有正式职工数的30%以上,档案资料、活动记录完备;(20分)
4)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关爱活动。(20分)
5) 及时向团市委报送关爱留守学生工作信息5条以上。(20分)
(二)各区县(含三园区)
1) 建立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管理机构,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;(10分)
2) 对关爱留守学生有工作计划、分段安排和工作总结;(10分)
3) 每个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留守学生之家,有活动场地、活动器械;(10分,按实建比例记分)
4) 对留守学生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作,留守学生及家庭资料详实;(10分)
5) 积极发展志愿者,每个乡镇均发展30名志愿者以上,档案资料、活动记录完备;(20分)
6)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关爱活动。(10分)
7) 及时向团市委报送关爱留守学生工作信息15条以上。(10分)
第十条 指标的执行。各级指标责任人和管理部门,要随时对指标实施进行监控,了解运行情况,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第十一条 指标监控的主要形式
(一)对指标进行不定期的抽查,对重点指标进行跟踪检查。
(二)季度小结、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。
第十二条 指标实施中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修订:
(一)非人为因素使指标不能实现的。
(二)原定指标太低,缺乏激励功能的。
(三)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的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。
第十三条 考评程序
(一)每年11月,团市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年情况提出考评实施意见。
(二)市级各部门(含市直属学校)和各区县(含三园区)根据实施意见进行自评,计算出自评得分,写出自评报告、填写自评报告表。
(三)由团市委牵头,汇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,根据各部门(含市直属学校)和各区县(含三园区)的自评报告,结合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,对各地逐一进行考评。
第十四条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
(一)完成指标按80分计。
(二)日常工作的计分标准。各地、各部门得分由团市委及有关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,在1-20分范围内评出相应分数;
第十五条 调整指标计分。调整的指标,经报批同意后按调整后分值计分。
第十六条 加分。对于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,按照超额15%、30%、60%额度,在基础分数上递加2分、4分、6分。
第十七条 减分。未完成指标任务的,按照缺额15%、30%、60%额度,在基础分数上递减2分、4分、6分。
第十八条 实地检查扣分。经检查组实地检查,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市级部门(含市直属学校)和区县(含三园区)按比例扣分。
第十九条 各项加分、减分,均以原始资料为依据。
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分数,由完成目标基础分和日常掌握情况分。
第二十一条 考评加减分认定时限为当年的1-12月。12月后取得的当年加减分依据,在下年度考核中给予加、减分。
第二十二条 设立关爱留守学生志愿服务优秀奖,每三年对工作突出的各有关单位和志愿者予以表彰。
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考评办法由团市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。
本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